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陳均凱即陳銀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9 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雙方約定於100 年11月9 日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8 月27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9 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雙方約定於100 年11月9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㈣、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8 月25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銀財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88│
│ │81065 │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銀財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99│
│ │327537│ │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銀財 │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1065 │ │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銀財 │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7537│ │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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