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31號
PTDV,109,司促,6831,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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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許沛玲即許水美



      李同泰即李春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許水美於民國93年7 月19日邀約李春隆向聲請人訂立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雙方約定
  於96年7 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遲延履
  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9 月9 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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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