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74號
PTDV,109,司促,6474,20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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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利率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9 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按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須於當( 次
  ) 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進行信用卡消費借款清償,逾
  期應自結帳日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
  計付新臺幣(下同)15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
  連續三期為限。
㈢、相對人至民國96年10月10日止,有消費簽帳款、循環利息暨
  相關款項累計11,78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9,871 元係自
  持卡日起至民國96年10月10日止未獲清償之消費款,經聲請
  人屢屢催告後仍未獲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永源  │自民國96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9871元│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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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