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利率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9 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按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須於當( 次
) 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進行信用卡消費借款清償,逾
期應自結帳日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
計付新臺幣(下同)15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
連續三期為限。
㈢、相對人至民國96年10月10日止,有消費簽帳款、循環利息暨
相關款項累計11,78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9,871 元係自
持卡日起至民國96年10月10日止未獲清償之消費款,經聲請
人屢屢催告後仍未獲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永源 │自民國96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9871元│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