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振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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