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 理 人 吳晟斌
上列聲請人與林淑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108 年5 月1 日至8 月31日、108 年10月1 日至
12月31日及109 年2 月1 日至3 月31日,第三人TACITA
C , MARIETA ARMIJE與債務人林淑敏間確有僱傭關係之
釋明文件。
二、依本院108 年3 月26日核發之移轉命令所示,移轉範圍
係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逾新台幣14,866元
部分移轉於債權人。又依本院108 年9 月26日核發之移
轉命令所示,移轉範圍係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全額超過
新台幣14,866元部分,案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與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計算式【23100/3 =7700】及【2380
0/3 =7933】不符,請債權人爰依本院核發之移轉命令
內容更正債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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