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04號
PTDV,109,司促,5704,2020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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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0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鎮大東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泰興 
債 務 人 陳香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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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