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 務 人 王梅英
盧穎萱
李英傑
法定代理人 李伊祐
一、債務人等連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