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82號
PTDV,109,司促,5582,2020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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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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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