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21號
PTDV,109,司促,4221,2020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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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孫裕焱 

      申翠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孫裕焱申翠榮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孫裕焱申翠榮發支付命令事件, 因本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750,000 元,借款期間為 107 年11月6 日至112 年11月6 日,每月為一期,按期清償 本息,而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 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已喪失期限利益為由,請求清償 全部債務新台幣597,743 元本息,然本件聲請人未依據汽車 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點第5 款所示應先於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債務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嗣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5 月22日裁定命其「提出通知債務人孫裕焱未依約繳款 之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人於109 年6 月3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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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