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如附表所示14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給付
工資之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307 萬643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497 元;請求給付代扣勞保費用及高薪低報損害之部分,合
計44萬7,9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
85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提繳勞退金合計14萬6,238 元,應
徵裁判費1,550 元;以上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9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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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 告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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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銘毅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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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泓丞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3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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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純玫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3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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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怡君 │住屏東縣○○鄉○○路0段00號201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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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耀明 │住臺南市○○區○○里○○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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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彩榆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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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虹潔 │住屏東縣○○市○○里○○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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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志傑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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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杜華薰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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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蔡志成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8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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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廖子涵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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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雍智 │住高雄市○鎮區○○0路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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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明治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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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英任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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