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7號
PTDV,109,勞補,27,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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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如附表所示14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給付
工資之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307 萬643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497 元;請求給付代扣勞保費用及高薪低報損害之部分,合
計44萬7,9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
85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提繳勞退金合計14萬6,238 元,應
徵裁判費1,550 元;以上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9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
│編號│ 原 告 │    地   址          │
├──┼────┼───────────────────┤
│1  │王銘毅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
├──┼────┼───────────────────┤
│2  │陳泓丞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3樓之1  │
├──┼────┼───────────────────┤
│3  │陳純玫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3樓之1  │
├──┼────┼───────────────────┤
│4  │陳怡君 │住屏東縣○○鄉○○路0段00號2016室   │
├──┼────┼───────────────────┤
│5  │黃耀明 │住臺南市○○區○○里○○00○00號   │
├──┼────┼───────────────────┤
│6  │林彩榆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0○0號  │
├──┼────┼───────────────────┤
│7  │陳虹潔 │住屏東縣○○市○○里○○巷00號    │
├──┼────┼───────────────────┤
│8  │陳志傑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
├──┼────┼───────────────────┤
│9  │杜華薰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
├──┼────┼───────────────────┤
│10 │蔡志成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8樓之1  │
├──┼────┼───────────────────┤
│11 │廖子涵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
├──┼────┼───────────────────┤
│12 │王雍智 │住高雄市○鎮區○○0路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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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明治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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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英任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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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