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樹調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62萬99元【計算式:(7817.79+4.44+6.02+75.42+5.
75+32.68+1.44+13.45+308.18+2.81 )×75=620099,未滿1 元
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 萬2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