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6號原 告 吳美真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被 告 林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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