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32號
PTDV,108,司執消債清,32,20200728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顏克定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陳世明律師、梁家豪律師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屏東縣崁頂鄉農會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曾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 108年度消 債清字第22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0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僅有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一紙、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單一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回 覆函各一紙附卷可稽。其中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單無解約金,另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 新台幣260 元解約金,業經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代之。前開 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 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 附卷可憑。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