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鑫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2800號、第3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鑫蓉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林鑫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4 月20日訊問被告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其涉有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 大,且先前有數次通緝紀錄,及實際居所地不定、時有變更 等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非 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對被告 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羈押期間將於109 年7 月19日屆滿,經本院於109 年7 月 10日訊問被告並通知辯護人到庭,被告坦承本案被訴全部犯 罪事實,並有證人施志宏、劉晉安之證述、通訊軟體畫面擷 圖等為憑,及甲基安非他命、行動電話、磅秤等扣案可佐, 足認被告涉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曾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參酌被告所提保證金數額之意見 後,於109 年6 月29日裁定准被告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8 萬元後停止羈押,惟被告迄未能提出上開保證金,實 際上無從以具保之方式確保其將來到案審判或執行。再參酌 被告所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 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 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 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 之原因與必要,爰裁定自109 年7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