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玄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玄源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經警於屏東縣新園鄉雙園大橋南端南下車道查獲後, 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吸食器1 組 ,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753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殘渣袋1 個及吸食器1 組,分 別經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是上開扣案物品均沾染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09 年5 月16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753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殘渣袋1 個及吸食器1 組,均經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 試劑檢驗後,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簡易快速篩 檢試劑結果書、初步檢驗結果報告單在卷可證,可見該扣案 之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 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