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緝字,109年度,5號
PTDM,109,交易緝,5,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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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添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73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添福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晚間7 時 許前之不詳時間,於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屏東縣內埔鄉廣濟路21巷 口時,因不勝酒力、操控力降低,不慎與鍾秋悅所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嗣 消防人員李彥緯等人據報到場處理,被告李添福隨即發動機 車離開現場,經警循行車紀錄器畫面查獲,並於同日晚間9 時49分許測得被告李添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 克。因認被告李添福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李添福本件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於103 年10月21日 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8日繫屬本院,嗣因被告逃匿而經本 院以104 年度屏院勝刑溫緝字第58號發佈通緝,有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103 年10月27日屏檢金盈103 偵7300字第5954號 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103 年度偵字第7300號起訴書及本 院通緝書各1 份在卷可按。又被告李添福業於107 年3 月3 日死亡之事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邱耀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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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