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康寧寧
被 告 康杏蘭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鎮○○路0 段000 巷0 號房屋左戶之房屋
課稅現值455,400 元×2/3 (原告主張之事實上處分權比例)=
303,6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