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5號
ILDV,109,補,185,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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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藍龍川 
被   告 李秋容 
      楊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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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