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游惠卿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至遲於上開期日當庭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全部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 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 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標籤 紙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一、曾經參與協商之情形:
(一)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與金融機構成立 協商,請具體說明上開債務協商成立之協商條件,聲請人 於協商成立時之工作狀況,聲請人毀諾之時點、原因,及 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 況之變化(請具體說明當時收入金額、支出金額及財產明 細,並提出相關佐證)。
(二)請提供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 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
(三)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二、曾於本院前置調解之情形:
(一)說明聲請人曾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成立,請具體說明 上開債務調解成立之調解條件,聲請人於調解成立時之工 作狀況,聲請人毀諾之時點、原因,及聲請人於調解成立 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請具體
說明當時收入金額、支出金額及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佐 證)。
(二)請提供上開債務調解成立後,聲請人依調解方案還款之相 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
(三)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三、收入數額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 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 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 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 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 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 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 核。
三、必要支出數額部分:
(一)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 文件。
(二)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 住之人就上開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 ?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三)聲請人目前住所之房屋來源為何?倘有承租房屋,請提出 租賃契約、租金給付明細,及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權利人年籍資料勿隱匿)。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 ?若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 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提出聲請人實際支 出扶養金額之證據資料供核;若無,請說明其理由。五、其他:
(一)聲請人全戶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二)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
(三)聲請人全戶之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單。
(四)聲請人全戶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投保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六)聲請人最近2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 、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 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 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八)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並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 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 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 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 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