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27號
ILDV,109,家救,27,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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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江佳臻
非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林國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江長達江奕陞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查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 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民事起訴狀 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 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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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