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代 理 人 張淑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鄭秀芬即鄭琇心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件,寄 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至相對人位於宜蘭縣宜蘭市慈安路之戶 籍址,惟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致無法送達,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業據其提出支付命令、債權讓與同意書、經郵局退回之債 權讓與通知信件、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然經本院查詢相對 人戶籍資料顯示其現設籍於宜蘭縣宜蘭市林森路,並非設籍 於聲請人所指稱之地址。執此,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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