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楊子湘(即楊武璋之繼承人)
楊建豐(即楊武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奎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4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依督促程序, 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 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 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亦為同法第516 條第1項、第521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所聲請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48號假扣押事 件,其陳述之原因事實內容,業經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被繼 承人楊武璋核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本院96年度促字第 00000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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