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皓然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逸軒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 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 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繼承所得之共有土地及房 屋2棟(調查資料及債務人資產估定值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 產處分方案所示)。債務人所有上開不動產自有應予變價之 必要。是本處於109年5月6日、同年6月1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 、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 後,經斟酌債務人及債權人意見(即債權人臺灣銀行、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 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富邦資產管理公司、良京實 業公司等各期日之陳報狀)、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 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 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件: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張皓然(Z000000000) 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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