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11號
ILDV,109,司促,3811,202007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苑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貳佰玖拾肆
  元,及其中陸萬零柒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