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孟娟
孟淑雲
一、債務人孟娟、孟淑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
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孟娟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孟
淑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3筆,金額總計新臺幣7
4,27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
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
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孟娟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74,276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
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孟淑雲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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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孟娟、孟淑│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4276 │雲 │3月12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7月27日止 │九零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28日起 │ │九零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孟娟、孟淑│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276 │雲 │4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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