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依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陸仟柒佰肆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依蕓於民國108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7月20日止累計456,747元正未給付,其中443,546元為本
金;13,10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依蕓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22% │
│ │443546│ │7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