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17號
ILDV,109,司促,3617,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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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墨軒 

債 務 人 林景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捌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墨軒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
  景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
  金49,4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墨軒自民國108年09月0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36,81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景堂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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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