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26號
ILDV,109,司促,3426,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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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啓維即得立土木包工業


      林輝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壹仟參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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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