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25號
ILDV,109,司促,3425,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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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毅  

債 務 人 林綠莉 

債 務 人 薛兩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薛兩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 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毅林綠莉發支付命令,經本院 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役政 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二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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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