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程迎(原名林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壹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程迎(原名林萱芳)於民國104年6月1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6月23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335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程迎(原│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0234 │名林萱芳)│06月24日起 │ │ │
│ │元 │0000000000│ │ │ │
│ │ │167501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