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28號
ILDV,109,司促,3328,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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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28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黃妙鈞(原名黃方槿、黃麗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玖佰零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壹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伍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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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