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彥奇
債 務 人 陳金得
債 務 人 陳玉秀
一、債務人陳玉秀、陳金得、陳彥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彥奇於就讀國立羅東高工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
人陳金得、陳玉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2筆,金額
總計19,444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
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
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彥奇本息繳至民國109年1月31日止,即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8,16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
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金得、陳玉
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玉秀、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8165元│金得、陳彥│2月01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 │奇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6月29日止 │九零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6月30日起 │ │九零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玉秀、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165元│金得、陳彥│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