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51號
ILDV,109,司促,3151,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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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溪 


債 務 人 陳慶蒼 

      楊欣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捌仟肆
  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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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