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債 權 人 何宛霖
債 務 人 顏珮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 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顏珮宇有資遣費、勞健保損失補償 債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查其所提出證據資料(勞 資調解記錄)其乃受僱於「里山人文有限公司」期間,而受 有上開資遣、未投保勞健保之損失,而非債務人顏珮宇。雖 經本院於109年6月20日通知其另補正證據以資釋明,債權人 收受後仍無法為適正之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 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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