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7號
ILDV,109,勞補,7,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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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林桂平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古鉦雄即鉦嘉工程行

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6,536元,扣除
下述應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之工資補償訴訟標的金額外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49萬8,536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就
原告請求工資補償之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工資
補償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8,000元,就此部分應暫先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156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56元(計算式:
5,400元+3,156元=8,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鉦嘉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負責人古鉦雄最新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
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需記載
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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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