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美森
羅旺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潘雅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