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9號
ILDV,108,訴,99,202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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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美森 

      羅旺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潘雅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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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