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9號
ILDV,108,訴,99,2020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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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潘雅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美森羅旺根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
6,750 元(計算式:18萬元+116,750 元=296,75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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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