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秀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宥森即大展電機企業社
曾午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
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1,284,6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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