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振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振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振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7年6 月3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13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9 年7 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015 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14 年4 月14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18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為113 年10月8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