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東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6號、109年度執字第158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東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許東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16號、 108年度易字第708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50日確定等情 ,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