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49號
ILDM,109,交易,149,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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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昀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2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且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潘芳毫告訴被告郭昀華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和解成 立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 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572號
被 告 郭昀華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居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昀華於民國108年10月9日下午6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 ASH-1796號之自用小貨車,沿宜蘭縣宜蘭市聖後街向東行駛 正欲通過力新路口時,見其行向號誌為閃光紅燈,仍未停讓 力新路之幹道車輛先行,適有潘芳毫騎乘MCN-0253號重型機 車以高速沿力新路正欲通過該路口,見狀不及閃避,擦撞該 小貨車後倒地滑行,受有左手拇指、左小腿、右手肘、右踝 、右膝擦傷、右肩鈍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潘芳毫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
│1 │證人即告訴人潘芳毫之指│二車如何發生碰撞之事實。│
│ │證 │ │
├──┼───────────┼────────────┤
│2 │被告郭昀華之供述 │同上。 │
├──┼───────────┼────────────┤
│ 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二車肇事後之現場情形、告│
│ │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訴人受傷之事實。 │
│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
│ │)、(二)各 1 份暨現 │ │
│ │場及車損照片 50 張、陽│ │
│ │明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 │
│ │書一份 │ │
├──┼───────────┼────────────┤
│4 │現場監視器錄得二車擦撞│同編號1。 │
│ │之時照片 2 張 │ │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劉惟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宜群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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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