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203號
SLDA,109,交,203,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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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03號
原   告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桂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繳納裁
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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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