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83號
SLDV,109,重訴,283,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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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原   告 李雅馨
被   告 林于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經原告於109年3月2日收受 。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6號 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 字第696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109年6月19日確定在案。則 原告自應依本院上開裁定繳納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 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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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