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31號
SLDV,109,訴,1131,202007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張文祥 
被   告 黃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 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 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 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如因以不動 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即是。次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2條 亦有明定。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 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實體請求是否成立無涉(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29 號裁定參照) 。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345 1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對被告財產 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4523 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執行無結果,但伊查詢被告財產清單時,發現其 與訴外人王永倩間(下合稱被告等2 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存有信託關係,被告顯係以信託方式 逃避伊之強制執行,爰訴請確認被告等2 人間就系爭不動產 之信託法律關係不存在、撤銷被告等2 人間之信託債權行為 及物權登記行為,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上開信託登記。三、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系爭不動產 為標的物之信託關係是否存在及得否撤銷所生之爭議,揆諸 首揭規定及說明,自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 項所定「其他 因不動產涉訟」,而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林口區, 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應有管轄權;又被告 自民國96年8 月6 日起即設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戶籍 資料查詢表附卷足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復依 首揭規定,本院於本件並無任何管轄因素,是衡諸原告起訴 目的冀在除去系爭不動產上之信託登記,應認由系爭不動產 所在地法院即新北地院管轄,於調查事證上較為便利,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新北地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土地及建物詳目
土地部分
┌───────────────┬─────┬──────┐
│ 土 地 標 示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9.36 │423/100000 │
└───────────────┴─────┴──────┘
建物部分
┌─────────────┬─────────────┬─────┬────┐
│建 物 標 示 │門 牌 號 碼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新北市○○區○○段00000 號│新北市○○區○○街00號14樓│39.31 │全部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