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9號
SLDV,109,訴,109,20200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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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
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14日所為109年
度訴字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 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 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4日109 年度訴字第10 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5 月 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2 日職權公示送達,於同年6 月13日對抗告人發生合法送達效 力,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 資料、公示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6-100頁) 。惟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6-108 頁),其 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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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