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72號
SLDV,109,訴,1072,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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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   告 侯慧雪 
被   告 王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300 元 ,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9 年 6 月1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 ,依上開規定,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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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