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67號
SLDV,109,補,967,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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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朱月美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育珅即聖堡威
廉集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拾陸萬陸仟零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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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