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朱月美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育珅即聖堡威
廉集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拾陸萬陸仟零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