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65號
SLDV,109,補,965,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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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紀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壹
仟貳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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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