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46號
SLDV,109,補,946,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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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國仁 
被   告 范秀糧 
視同被告  范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范秀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由劉
炳輝變更為張明道,爰依職權命其續行訴訟,先予敘明。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伍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命續行訴訟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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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