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13號
SLDV,109,補,913,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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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魏立凱 
法定代理人 魏欽全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3,411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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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